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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政策
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(浦府[2011]151号)
发布时间:2012/10/31   信息来源:招商部   浏览次数:3862

第一条 为紧紧围绕创新驱动、转型发展,有效推进上海“四个中心”核心功能区建设,鼓励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,加强总部集聚,促进总部持续发展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包括新引进的总部、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和现有总部。
  新引进的总部,是指2011年1月1日(含)以后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企业总部。
  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,是指2011年1月1日(含)以后,由境内外大企业为整合管理,统一营运、结算、研发等职能而设立的公司。
  现有总部,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、国内大企业总部。

  第三条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设立的总部,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,经认定,适用本办法。

 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,根据企业(含员工)对新区的贡献程度,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重点补贴。

 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国内大企业总部,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,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重点补贴;对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,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,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。同时,对国内大企业总部高管人员、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按其个人对新区的贡献程度,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;对区域性总部高管人员、中层管理人员按其个人对新区的贡献程度,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。

 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,按购房房价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贴;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,在一定年限内按年租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。

  第七条 鼓励现有总部扩大规模、发挥功能、提升能级。其中,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,根据企业(含员工)对新区的贡献程度,在一定年限内继续给予一定补贴;对国内大企业总部,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,在一定年限内继续给予一定补贴,并对高管人员、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按其个人对新区的贡献程度,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。

  第八条 附则

  (一)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,又适用本办法的,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,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,可补充执行;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,但不得重复享受。
  (二)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  (三)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,自享受年度起,应在浦东新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。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十年须提前歇业关闭、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,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,以及严重不符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,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,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。
  (四)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,实施细则另行制定。

曹路政府
上海浦东
上海工商
上海税务
上海商务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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